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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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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09 08:59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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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讯:2019年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8号),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笔者就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规范,防止违规。行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废止:《关于印发和谐的通知》(环发[2009]88号ph值监测仪,2009年7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测企业污染源有效性核查的通知》 《自动监测数据》(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117号,9月19日) ,2011年(2013年8月28日公告),《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 2013 年 8 月 28 日颁布)等文件,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单位和人员的要求、参数管理和设置、采样方法和数据上报、检查和维护、运行技术和质量控制、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为保证水的稳定运行,运行单位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对档案记录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运行对比和监控的具体内容。原比对监测依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程(试行)》(2010年8月)执行,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执法。


本标准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的操作技术要求。笔者对比了之前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根据日常监督控制,发现紫外线(UV)法对废水监测数据不准确。高,尤其是有机污染废水,合格率很低。监测结果不能反映废水的真实情况,监测结果不准确。因此,建议企业在选择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时,不要考虑这种分析方法。


1.运营单位及人员要求


自2014年7月环境保护部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经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后,不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含联网设施)经营资质提出要求。虽然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但随着“放管服”的出台,这些政策陆续废止,环保部门难以对这些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员进行监管。要求。


运行单位要求:应具备适合监测任务的技术人员、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关系,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程序,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结果准确可靠。应配备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ph值监测仪,同时配备相应仪器参考方法的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


对操作人员的要求: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活动。


2.仪器运行参数管理与设置


2.1 仪器运行参数设置要求


2.1.1 在线监测仪的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2~3倍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例如,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时,COD为100mg/l,上限不超过300mg/l。


2.1.2 采集模拟量时,确保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范围设置和转换污染物浓度范围设置与在线监测仪设置的参数一致。但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全部使用数字传输,而不是使用模拟传输。


2.2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要求


2.2.1 在线监测仪的操作和参数修改,需要设置相应的操作权限。应能设置三级系统登录密码及相应的操作权限,防止随意修改仪器参数。


2.2.2 在线监测仪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必须以纸质或电子方式记录保存,并在同时在仪器操作日志中相应的不可更改的记录至少保存1年。


2.2.3 纸质或电子记录应注明修改在线监测仪参数的原因,并在激活时确认。


笔者认为最好不要轻易修改参数。一经修改,不仅要执行上述要求,还要上报当地环保部门。


3.采样方法和数据上报要求


3.1 采样方法


自动酸碱度水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监测瞬时水样。连续放电时,至少每10分钟监测一次pH值、温度和流量;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得少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


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放电时,每天从零开始计时,每1h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此期间进行时间比例采样或流量比例采样。全自动水质分析仪在此期间对混合水样进行检测,测量结果应计算为该期间水污染源连续排放的平均浓度。在间歇放电中,每1h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此期间进行时间比例采样或流量比例采样。采样完成后,水质自动分析仪将在此期间对混合水样进行检测,测量结果应计为该期间水污染源排放的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采集的样本量不能用于仪器分析,则不对该周期进行数据处理。


3.2 数据上报


3.2.1 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监测仪和监测中心平台时间一致。


3.2.2 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完成测量后,数据采集传输仪开始采集分析仪的输出信号,并10分钟内上报数据 在平台上,监测数据的数量不得少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


3.2.3 CODCr, TOC, NH3-N, TP, TN 全自动水质分析仪存储的测量结果时间戳应为全自动水质分析仪开始采样的时间。搅拌桶。数据采集传输仪上报数据时报文中的时间戳与自动水质分析仪测量结果中存储的时间戳一致;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应能保存至少一年的数据。


3.2.4 数据传输应符合HJ212规定。如果在上报过程中出现数据传输失败的问题,数据采集传输仪应记录未成功传输的数据,并在下次传输时自动删除数据。成功传输的数据将被重传。


4.查看维护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日检、周检、月检、季检的具体内容,应遵照执行,无需自行制定。每次检验都应有记录,规范中应有统一的表格格式。


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般在站房和集水点安装一个视频监控。


5. 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要求


5.1 操作技术要求


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自动标样检定和自动校准应定期进行,标样自动检定的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CODCr、TOC、NH3-N、TP、TN、pH自动水质分析仪、温度计、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定期与实际水样进行比对,比对试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5.2 pH 计和温度计应至少每月与实际水样进行一次比较。如果比对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应校准全自动pH值水质分析仪和温度计,校准完成后应重新校准。比较直到合格。


5.3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使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至少每季度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比对试验(便携式明渠流量计应在比对前进行校准) ,如比对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要求,应校准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校准完成后,应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


5.4 有效数据率为月周期,每个周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实际获取的有效数据的百分比不得低于应获取的有效数据的90%。


6 维护和故障排除要求


6.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如需维修,维修前应报相应的环保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停止、拆除、更换、重新运行的,应当报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6.2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停止运行或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在24小时内向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提供停机和设备条件。


6.3 操作单位如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故障,排除故障。如不能及时处理,应安装备用仪表。


6.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维修后,应确保所有维修完成并通过校准和比对试验后,方可正常使用和运行。如果更换在线监测仪,在正常使用和操作前,应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对于维修更换的仪器,第三方或经营单位可自行出具对比检测报告。


6.5 若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出现故障,应在相应环保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并保证采集到的数据不丢失。


6.6 经营单位应备有充足的备品备件,定期盘点其使用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购物品。


6.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因故障或维修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环保管理部门,必要时采用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应超过6h,不会每天上报数据。不到4次。


7. 操作对比和监控要求


7.1 运营工作管理


运行管理应从参数设置与管理、检查与维护、自动标样检定、自动校准、比对测试、维护与故障排除、比对监控、记录归档等方面进行。


7.2 对比监控需求


在比对监测中,应记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按照HJ353进行采样,并在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比对和监测要及时、正确地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正确地粘贴样本标签,避免混淆。


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应检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参数设置。必要时应抽查标准溶液,检查标准溶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相关情况应当在记录和报告中说明;用于比对和监测的标准样品应为实际水样应符合现场安装仪器的范围;在比对监测期间,不得对在线监测仪进行任何调试。


8 技术档案和操作记录的基本要求


8.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技术文件包括仪器使用说明书、HJ353要求的系统安装记录、HJ354要求的验收记录、仪器检测报告、各种操作记录表。


8.2 操作记录要清晰、完整,现场记录要及时到现场填写。从记录中可以查阅和了解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性能检查等所有历史数据,从而对运行中的各种设备做出正确的评价。与仪器有关的记录可以放在现场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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